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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有哪些 |
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有哪些?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第10条规定,人民法院依照《民法通则》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,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。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,内容需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。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的范围,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。公民、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,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;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,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、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、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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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[2020-06-22] 共阅[57]次 〖打印此页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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